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关于修改章程审核备案的请示

发布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关于修改章程审核备案的请示

 

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

根据鲁教工委函〔202182 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院章程,对《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进行了修改,现呈上,请予以审核并备案。

 

当否,请批复。

 

附件:《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章程》(修订后)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院

2022420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英文名称: Liaocheng University Dongchang College

学院住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

第三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学院由聊城大学和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山东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院性质和类型:学院属于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类别为民办非营利。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目标和办学理念: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系统谋划,协调推进,努力实现应用型本科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办学目标:办学水平高、社会满意的多学科、综合性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办学理念: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依法办学、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产教融合。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坚持稳定规模,内涵发展。全日制在校学生稳定在10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办学定位:以理工为主体,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聊城“制造业强市”战略,形成“面向需求、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聊城大学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团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加强督促和检查,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中国共产党聊城大学委员会选派。

第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的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 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 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宣部和纪检审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学的指导方针。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院长与党组织负责人正式任职后即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长和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审定、修改董事会和学院的章程。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四)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实行财务预算制管理。

(五)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

(六)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投资和融资等事宜。

(八)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九)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十一)决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2/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7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会议议题须提前1天告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院长助理)若干名,副院长(院长助理)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副院长(院长助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

第三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学术科研、人员培训活动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召集和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

(五)组织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

(七)聘任、考评和解聘学院中层管理人员与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二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接受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院办学方向、提升学院办学质量。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举办者代表和监事会组成人员中的举办者代表,提名董事长人选和首届监事长人选。

(二)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法评估、考核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其他有关权利。

举办者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与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

(五)招聘、管理和使用所需人才。

(六)独立管理、使用学院财产和所预算经费,享有法人财产权。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并公开。

(六)办学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第三十八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经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对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重视学术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院学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评议科学研究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四)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与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相匹配。根据需要可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和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院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若干名。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的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院利益。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制度管理规定。学院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75%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保险。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其它高等学校转入的,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符合学院规定的条件要求后应予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物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可依规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七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安全稳定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董事长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七十五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以学院、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七十六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十七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十三条 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长提出或2/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全体董事2/3通过,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有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聊城理工学院成立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施行。